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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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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女,19**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身份证号:41******

原告韩*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韩某19**8年***日登记结婚,截止韩某****8月13日因病逝世。答辩人与韩某共同生活长达26年半有余,双方感情深厚,相互扶持。生活上,*任劳任怨,操持家务。韩某20**7月被诊断为胃癌、食道癌后,答辩人更是对其无微不至的照顾。

安阳市北关区永明路******号房屋并非韩某遗产,不应当分割。以上房屋2023年5月份前系答辩人与韩某共同按份共有。韩某1%份额,*99%份额。此后,韩某立下多分遗嘱,载明将以上房屋所属份额赠与*所有为了避免纷争,韩某又于2023年5月到安阳市房产交易中心将以上房屋变更为*单独所有。故房屋所有权在韩某生前已发生变更,不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韩某去世时未留下任何存款。韩某被诊断为胃癌、食道癌后,到北京、安阳等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食宿费等开销很大,基本时答辩人与韩某共同负担。韩某去世时未留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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