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答辩状1
答辩状
答辩人:李*,女,1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身份证号:41******。 原告韩*诉答辩人李*继承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李*与韩某于19**8年*月**日登记结婚,截止韩某****年8月13日因病逝世。答辩人与韩某共同生活长达26年半有余,双方感情深厚,相互扶持。生活上,李*任劳任怨,操持家务。韩某于20**年7月被诊断为胃癌、食道癌后,答辩人更是对其无微不至的照顾。 安阳市北关区永明路******号房屋并非韩某遗产,不应当分割。以上房屋在2023年5月份前系答辩人与韩某共同按份共有。韩某1%份额,李*99%份额。此后,韩某立下多分遗嘱,载明将以上房屋所属份额赠与李*所有。为了避免纷争,韩某又于2023年5月到安阳市房产交易中心将以上房屋变更为李*单独所有。故房屋所有权在韩某生前已发生变更,不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韩某去世时未留下任何存款。韩某被诊断为胃癌、食道癌后,到北京、安阳等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食宿费等开销很大,基本时答辩人与韩某共同负担。韩某去世时未留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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