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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安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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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安阳律师,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赵**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被告人赵**有以下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赵**于2013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晋州市公安局周家庄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赵**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案庭审活动中被告人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自首情节成立。本案被害人张**经法医鉴定只构成轻伤,且只是邻里纠纷导致犯罪,本案为犯罪较轻的案件。根据刑法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3条第8项之规定,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本案打架地点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一方有六人参与,打架原因为被害人阻止被告人翻盖房子,故被害人对双方打架引发犯罪有明显过错。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犯罪第5条规定,应减少20%以下的刑法量。

   三、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本案由被告人赵**与邻居张**因房基地纠纷发生打架导致,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犯罪第5条规定,应减少20%以下的刑法量。

   四、被告人愿意赔偿。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辩护人认为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是任其漫天要价。

   综上,根据被告人以上从轻和减轻量刑情节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应当在6个月内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海明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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