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答辩状769
答辩状
答辩人:郭**,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王**诉答辩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对许**向本案原告王**借款事实有异议。2015年11月5日许**因火灾死亡,许**生前从未告知答辩人有此笔债务,答辩人也不认识本案原告王**,故原告王**提供的借条是否是许**本人所签答辩人不能确定。 2、答辩人对许**与原告王**借款合同效力有异议。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并非借到条,本案借条只能证明许**与王**之间借款合同成立,许**是否收到4万元,是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的形式收到,原告未能证实,故本案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3、即使借条系许**本人所签,借款为许**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与许**结婚之后,许**染上赌博的恶习,嗜赌如命,经常向家里要钱赌博。原告王**诉状上称,许**因要在濮阳老家建菜棚,借其4万元,但是许**在濮阳老家并没有承包地,何来建菜棚,故4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4万元为许**个人债务。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4万元的还款义务。
答辩人:郭** 2016年7月26日 |
|
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电话:18790822884 邮箱:466974174@qq.com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昊澜迎宾馆4号楼5楼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