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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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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郭**,女,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王**诉答辩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对许**向本案原告王**借款事实有异议。2015115日许**因火灾死亡,许**生前从未告知答辩人有此笔债务,答辩人也不认识本案原告王**,故原告王**提供的借条是否是许**本人所签答辩人不能确定。

2、答辩人对许**与原告王**借款合同效力有异议。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并非借到条,本案借条只能证明许**与王**之间借款合同成立,许**是否收到4万元,是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的形式收到,原告未能证实,故本案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3、即使借条系许**本人所签,借款为许**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与许**结婚之后,许**染上赌博的恶习,嗜赌如命,经常向家里要钱赌博。原告王**诉状上称,许**因要在濮阳老家建菜棚,借其4万元,但是许**在濮阳老家并没有承包地,何来建菜棚,故4万元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4万元为许**个人债务。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4万元的还款义务。

答辩人:郭**

201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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