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常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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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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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我在认真翻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以及参加完本案庭审后,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在量刑方面发表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虽存在逃逸情形,但被害人得到了救助,2040分得到了证人杨**的救助即拨打110(见卷宗34页倒数**段第二行),2050分得到了证人舒**的救助即拨打120(见证人黄**笔录第3页第4行);其二,被害人魏**当时伤情极度严重,及时进行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安阳县总医院诊断显示:1、急性特重度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疝晚期等等,救治无效死亡,故被告人逃逸与魏**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三,本案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也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公诉人在起诉书及庭审过程中也未提出被告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情节,同时对于辩护人的观点也未表示反驳。

需要强调的是,被害人魏**极有可能受到二次伤害而死亡。

被告人骑电动车撞到受害者魏**发生在路西,魏**被本案两个证人发现均是在路东,在其移动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二次事故;从死检报告上看出,死者有多处伤害,及额部右侧,右眉弓部,右颧部,比翼右侧,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驾驶电动车无法造成如此之多的伤害结果。

二、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愿意极尽所能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应当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常跃

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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