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11008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两宗因债务纠纷非法扣押他人(第三人)车辆的案件,当事人均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都简单的按照因债务纠纷不予立案处理,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解决,当事人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两宗案件都处于法院审理之中,由于案件被定性为民事纠纷,故扣车的侵权人就肆无忌惮的拒绝归还车辆,那真的是这样的吗?本律师查阅的有关法律,法规现提交该依据,供各位参考。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百五十一条、**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答复尚未废止。但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可根据答复精神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予以掌握。) 摘自:2016-12-19 福建维多克 下一篇彩礼返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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